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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15投资者保护宣传日,依法维权守初心,理性投资护权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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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守护投资安全,共筑市场生态。在第七个“5·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”来临之际,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(证券代码:920076,证券简称:国亮新材)作为河北辖区上市公司,积极响应河北证监局投资者保护工作部署,与各位投资者一同学习维权知识、树立风险意识,携手守护自身合法权益,共建健康有序的资本市场。
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,离不开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与每一位投资者的理性参与,更离不开“依法维权、风险自担”的共识坚守。
       一、依法理性维权,守护自身合法权益
       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,但维权需守规、诉求需合理。在投资过程中,若您遇到上市公司违规披露、非法荐股、虚假宣传等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,切勿采取过激维权方式,更不能轻信“非法代理维权”等套路,以免陷入二次权益受损的困境。
河北证监局始终致力于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,完善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,对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、严肃追责,为投资者依法维权提供坚实保障。在此,我们温馨提示各位投资者,依法理性维权需牢记“三步走”:
       第一步,留存证据。妥善保管交易记录、聊天记录、宣传材料等相关凭证,为维权提供有力支撑。
       第二步,明确渠道。通过河北证监局投诉举报专栏、交易所互动平台、公司投资者热线等正规渠道反馈诉求,避免通过非正规途径维权。
       第三步,配合调查。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及相关机构的调查核实工作,依法合理表达诉求,不信谣、不传谣,共同维护维权秩序。
       唯有依法维权、理性诉求,才能真正守护自身权益,推动资本市场形成“监管有力度、维权有渠道、投资有保障”的良好生态。
       二、坚守风险自担,践行“卖者尽责,买者自负”
       资本市场没有“稳赚不赔”的神话,理性看待投资盈亏,坚守风险自担理念,是每一位投资者的必修课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:“股票依法发行后,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,由发行人自行负责;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,由投资者自行负责”。这一规定清晰界定了发行人与投资者的风险负担边界,也为“卖者尽责,买者自负”的市场准则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。
       “卖者尽责”是前提,金融机构、上市公司需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,充分揭示投资风险、规范信息披露,为投资者提供真实、准确、完整的投资信息,杜绝虚假宣传、误导性推介等行为——正如相关典型案例所明确的,若金融机构未履行适当性义务,导致投资者损失,需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而“买者自负”是底线,投资者作为投资决策的主体,在享受投资收益的同时,也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,不能因投资亏损而推诿责任、非理性维权。
       在此,我们特别提醒各位投资者:摒弃“一夜暴富”的侥幸心理,不盲目跟风炒作、不参与场外配资、不迷信非法荐股,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资产品;主动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及投资知识,读懂监管政策、认清投资风险,提升自身风险识别能力和理性判断能力;理性看待投资盈亏,既要接受投资收益带来的喜悦,也要从容面对市场波动带来的亏损,树立长期投资、价值投资理念。
       三、同心同行,共筑健康投资生态
       投资者保护是一项长期任务、系统工程,需要监管部门、上市公司、投资者三方协同发力、同向而行。作为河北辖区上市公司,公司始终严格恪守监管要求,规范信息披露、完善公司治理,切实履行投资者保护主体责任,主动做好投教宣导工作,及时传递监管动态和投资知识;河北证监局始终坚守“金融为民”初心,通过常态化监管、风险警示、维权渠道畅通等举措,为投资者营造公平、透明、安全的投资环境,推动辖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;而每一位投资者的理性参与、依法维权,更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。
值此“515投资者保护宣传日”之际,公司倡议:让我们共同践行“依法维权、理性投资”理念,坚守“卖者尽责,买者自负”准则,主动学习、理性判断、依法维权,远离投资陷阱,守护投资安全,与监管部门、上市公司一同,共建共享健康有序、充满活力的资本市场,共赴长期价值之约!


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2026年5月1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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